說明:
一、依「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7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前述就讀日數原則以當月曆日扣掉例假日、國定假日作就讀日數計算。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11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下稱辦公日曆表),規範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含調整放假日)假期已達10日【112年1月20日(星期五)至1月29日(星期日);其中1月20日(星期五)為調整放假日,於1月7日(星期六)補行上班;1月27日(星期五)為調整放假日,於2月4日(星期六)補行上班】。倘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依辦公日曆表與家長約定教保服務日,請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於收費時事前扣除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二十一分之四費用。前述費用比例說明如下:
(一) 112年1月份之教保服務日為21日(含1/3、1/4、1/5、1/6、1/9、1/10、1/11、1/12、1/13、1/16、1/17、1/18、1/19、1/20調整放假並於1/7補服務、1/23、1/24、1/25、1/26、1/27調整放假並於2/4補服務、1/30、1/31)。
(二) 112年農曆除夕與春節及補(放)假日為4日 (1/23、1/24,農曆除夕及初一適逢星期六、日,於1/25、1/26補假)。
三、如幼兒家長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請各園確實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7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前述請假日期前後遇農曆除夕與春節及補(放)假日須合併計算,本局業以102年2月4日南市教幼字第1020086454號函釋在案(如附件),請務必配合辦理。
四、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機構,其收退費基準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請依中央相關法規辦理。
本園於1月繳款單,會預先扣除農曆除夕與春節年假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二十一分之四費用」,
預先或事後的請假日期前後遇農曆除夕與春節及補(放)假日(連續達7日以上),會另行於2月份繳款單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