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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私立教保服務機構113年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收退費事宜,請查照。

2024/01/23

說明:

一、依「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7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前述就讀日數原則以當月曆日扣掉例假日、國定假日作就讀日數計算。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11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下稱辦公日曆表),規範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含調整放假日)假期已達7日【113年2月8日(星期四)至2月14日(星期三);其中2月8日(星期四)為調整放假日,於2月17日(星期六)補行上班】。倘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依辦公日曆表與家長約定教保服務日,請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於收費時事前扣除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二十分之四費用。前述費用比例說明如下:

(一) 113年2月份之教保服務日為20(含2/1、2/2、2/5、2/6、2/7、2/8調整放假並於2/17補服務、2/9、2/12、2/13、2/14、2/15、2/16、2/19、2/20、2/21、2/22、2/23、2/26、2/27、2/29)。

(二) 113年農曆除夕與春節及補(放)假日為4 (其中2/10、2/11為農曆初一及初二適逢星期六、日,於2/13、2/14補假)。

三、如幼兒家長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請各園確實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7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前述請假日期前後遇農曆除夕與春節及補(放)假日須合併計算,本局業以102年2月4日南市教幼字第1020086454號函釋在案(如附件),請務必配合辦理。

四、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機構,其收退費基準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請依中央相關法規辦理。

五、本局重申事項如下:
(一)辦法係屬規範法定標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規定倘優於本辦法,請依各園規定辦理,惟不得低於本市所定之標準,倘家長對收退費仍有疑義,請積極溝通並妥善處理。

(二)依本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除依幼照法規定處罰外,並應退還違法收取或應退之費用。且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註記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及收退費基準,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家長各收執1份。

(三)幼兒園未依本辦法辦理收退費時,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2條第6款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適用政府行政機關,幼兒園得視家長收托需求規劃教保服務之行事曆,以協助家長安心就業,使幼兒獲得妥善照顧。

本園於2月繳費單,會預先扣除農曆除夕與春節年假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二十分之四費用。」

 預先或事後的請假日期前後遇農曆除夕及春節及補(放)假日(連續達7日以上)會另行於3月份繳費單扣除。